業主與建設工程質量
發布時間:2012/7/19 8:15:00
業主是把資金投向工程建設市場的人,是工程建設市場的原動力,是他們推動了建設市場的發展,對于提高建設工程質量,他們也是最根本的動力。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為他們提供必要的服務,讓它們的推動力直接到達建設項目管理軟件,將會極大地提高工程質量。
然而從統計資料上看,業主的違規行為逐漸成為工程質量問題的源頭。業主在建設市場中往往處于主導、強勢地位,別的市場主體很難對其違規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衡,也就是說,靠市場自身的力量無法改變這種不利局面,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律法規,動用政府強制力,加強對業主的監管。
但在另一方面,業主是推動建設市場運轉的根本動力,也是推動工程質量提高的最基本的動力,從這個意義上說,業主處于主導地位是有其合理性的,對業主加強監管不能傷害到業主的投資熱情,傷及業主投資熱情的監管是不成功的。這種投資熱情不僅不能傷害,還應該積極鼓勵并提供必要的服務。因此,對業主如何加強監管、提供服務,使之成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主力軍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
1、業主質量行為的原因分析
針對業主所采取措施必須有的放矢,必須首先分析項目管理軟件的行為動因。業主質量行為的原因分為內因和外因。
業主之所以有投資行為是來自于他們對投資回報的期望,這種投資回報多為經濟方面的,也可能有精神或其他方面的,業主的投資行為一般不會以工程質量為終極追求目標,業主所真正關心的是投資回報,工程質量僅僅只是業主實現其投資目的的手段之一。當工程質量成為業主實現投資回報的必要條件時,他們會發自內心地、千方百計地提高工程質量,這時來自業主的提高工程質量的驅動力就會非常強大;當工程質量不影響業主投資目的的實現甚至是阻礙了其投資目的的實現時,業主便不再會發出很大的推動力,甚至會發出負推動力。因此,業主對工程質量的推動力取決于工程質量與業主投資目的的關聯程度,這種關聯程度便是業主質量行為的內因。
影響業主質量行為的外因較為復雜,這里只分析業主作為經濟人的情形。為分析方便起見,假設工程建設市場是一個簡單建設市場,在這個簡單建設市場中只存在業主和承包商,即市場上的買方和賣方,他們都是經濟人,業主向承包商購買工程建設服務,承包商提供相應的服務并取得對價。
以上分析是建立在質量信息在業主和承包商之間對稱分布的假設基礎上的,即業主和承包商對于質量、成本、售價的分布圖都很清楚,而更現實的情況是,承包商所掌握的質量信息要遠遠多于業主,業主處于一個不利選擇的市場,甚至還要承擔道德風險,這種狀況很不利于業主選擇高水平的承包商,不利于承包商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工程質量的提高。以下模型能很好地說明這一點:假設市場上存在50%的高質量承包商和50%的低質量承包商,高質量承包商完成的工程是高質量的,當然他的要價也高,是1000,而低質量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是低質量的,要價也低,是800。當業主選擇時,由于與信息的不對稱,分不清誰是高質量的承包商,他的出價只能是一個平均期望,即1000×50%+800×50%=900,這種出價顯然只利于低質量承包商,于是低水平的承包商大量中標,高水平承包是步履艱難。而對于承包商而言,他大可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大做文章,甚至欺騙,來達到贏利的目的。業主從魚龍混雜的市場上難以識別出高質量的承包商,質量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不到市場價格中,質量便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外部性。久而久之,市場上會大量充斥低質量的承包商,自然而然,建設工程質量也不會高。質量信息分布的不對稱可算是外因二。
上述分析都建立在工程質量信息充分的基礎上,至少是承包商充分了解工程質量信息。然而工程質量概念本身就不十分明確,工程質量信息也很難做到充分。既使是承包商,也很難完全、準確的了解所建工程的質量,外人就更難以了解真實情況。工程質量在一定層面上是模糊的,在這種背景下業主如何保證高質量的建設工程是個難題。業主們其實都面臨這個難題,即必須找到必要的手段。這可算是外因三。
2、對策分析
對于影響業主質量行為的外因條件,重要的是為業主提供必要的服務,努力消除不利于業主發揮積極作用的因素。對于外因一,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法規旨在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是必要的,不能讓步。要想杜絕外因一提到的這種現象,控制住最低質量,就必須加強監督并加大業主與承包商雙方的責任,提高違規成本,讓D點移出可成交范圍之外,或者說讓A點前移;另外,建設市場是買方市場,業主居于主導地位,因此在最低質量的責任中業主方的責任應更大一些。對于外因二,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打破信息分布的不對稱,工程咨詢業的介入,中介業的介入,加強市場競爭,建立社會的誠信信息網是打破信息不對稱分布的有效手段。對于外因三,解決此難題要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加強科技進步,使模糊的工程質量能變得清晰;二是加強承包商的素質管理與招投標管理,讓好的承包商拿到標;三是設計最優契約,讓承包商與業主的利益一致起來,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讓承包商有提高工程質量的內在動力。
內因通過外因起作用,所以治理內因才是治本。只有業主對工程質量有充分的關注,這樣才能在采取一系列措施之后清除質量隱患。實際建設市場中的業主是一個復雜群體,雖然業主都是經濟人,以追求效用最大為目的,但他們所追求的目標與工程質量的關聯程度的不一致,導致他們對工程質量的態度也是不同的。對業主千篇一律的管理方法只能導致要么管理不到位,要么管制過分而挫傷業主的投資熱情。因此,有必要對實際建設市場中的業主做一個分類。
根據投資目的與工程質量的關聯程度,業主可分為A、B、C三類。
A類業主投資工程并直接從工程的使用中獲得回報,如自建廠房,通過對廠房的使用回收投資,獲得利潤。B類業主投資工程后通過出售,間接來獲得投資回報,如房地產開發商。C類業主投資工程并不要求經濟回報,主要是政府投資工程。
A類業主對工程質量的關注程度是最高的,因為工程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它使用工程的效果,也就是關系到他自己的投資回報,也就是說,業主的投資所追求的目標與提高工程質量之間的關聯度極高,高質量才意味高回報。因此,對于這類業主,不必擔心他們會發生很多損害工程質量的違規行為,法律法規和行政監督不應該把它們作為重點對象。然而,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市場主體的經濟成份十分復雜,要清晰地界定出A類業主是困難的。而且,對于A類業主來說,要使他們對工程質量有較高關注,還必須清晰界定產權。產權不明晰,既使由A類業主投資,他也不會有長遠的打算,此時,他所考慮的只是如何盡快的收回投資,對工程質量自然不會十分關心。對此,幫助A類業主治理它所處的大環境,對他們提供多一些幫助和服務是促使工程質量提高的重要途徑。
B類業主是較為特殊的一類業主,相對于承包商來說,他們是工程的采購者,是業主。而對于真正的置業者,他又成為服務商,最終的業主是置業者。B類業主是一類過渡性的業主,最終業主對工程質量的驅動力必須經過B類“業主”傳遞到市場,B類業主因而具有業主與服務商的兩面性。前文提及的外因條件適用于開發商與承包商之間的關系,而當開發商面對置業者時,開發商的位置正好反過來,他成為工程質量信息相對較為充分的擁有者,他處于信息優勢。由前文的分析可知,在不平衡的信息分布的博弈者之間,工程質量便具有了外部性。置業者由于自身條件限制,劣勢明顯,特別是對于質量信息的占有,而且很難改變這種不利地位,獲得與開發商對等的信息,因而最終業主對開發商的驅動力減弱。對開發商來說,工程質量與其投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也隨著最終業主驅動力的減弱而變弱,于是,開發商可以大膽地發包給報價最低或其喜歡的承包商,建設過程也不必太操心,最終工程質量雖無法保證,但也能利用信息的不對稱性,甚至欺詐達到盈利目的。因此對B類業主不僅要幫助,更要監督。從宏觀上強化市場準入和行業競爭,加大政府監管,在事前減少質量隱患發生的概率,同時,加強立法,強化開發商的質量法定責任,如售后質量保險責任,減少開發商利用簽訂合同搞合同欺詐的機會,并且通過宣傳教育,讓置業者充分認識到律師在合同簽訂中的作用。律師的介入一方面可減少合同糾紛,更重要的是可以很好的督促開發商重視工程質量。
C類業主是作為投資者的政府業主,代表了公眾的利益,從整體上來看,對工程質量是有較高關注的。但由于投資體制、部門利益、監督機制等的影響,代表政府作為業主的部門機構或個人,其利益與整個政府的利益可能不一致,有權指手劃腳的太多,能真正負責的太少,在建設過程的各個階段,各部門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糾纏不清,一旦出現質量問題,相互推諉,行政資源浪費嚴重,責任難以落實。較突出的表現在投資、建設、管理、使用混為一談,各自以己方利益出發,工程質量責任的缺位與錯位十分突出,工程質量難以保證。當務之急就是要充分協調好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各環節多部門的利益。通過責、權、利的調整,特別是合理強化各部門及相關個人的質量責任,使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各環節適度的、合理的相分離,形成相互監督制衡的良好局面。打破目前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各級政府自己管自己的不合理的政府工程管理模式。同時,對于適應市場化運作項目則堅決推向市場,減少行政資源的負擔。對不適應市場化運作的政府工程,可借鑒深圳、上海等地的經驗,建立集中統一、專業高效的政府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投資的效益與工程質量。
當然,也可能同一個業主同時屬于幾類不同類型的業主,這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3、突出重點,抓主要矛盾
以上分析了業主質量行為的內因與外因,并提出相應的對策,但若要從宏觀上比較妥善地把握住業主這一群體,還必須突出重點,抓住主要矛盾。
政府投資工程在整個固定資產投資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這就是主要矛盾,政府對業主的監督管理應以此為重點。之所以說政府投資工程是主要矛盾,是基于以下理由:
1)從投資的絕對數額上看,政府投資工程占大頭,特別是近幾年,國家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加大對基礎設施的建設投資,沒有任何主體的投資額能與政府投資相提并論,據統計,2000年全國固定資產投資規模32917.7億元,其中來自國有經濟組織的投資為16504.4億元,占總投資額的51.38%。抓住了它也就抓住了一半以上的建設工程質量,抓住了主要矛盾。
2)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的監管符合國家政策。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負有一定的監督管理的責任,但過多的介入往往會對市場造成過大的沖擊,有悖于市場經濟原則,易于造成市場混亂,也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精神。但對于政府投資工程,政府是投資商,是業主,業主在法律框架下管理自己的工程項目是有法有據,也符合國家政策的。
3)有利于增強市場活力。過度的監管在保持市場秩序的同時也部分地扼殺了市場的創造力,不利于提高市場活力,長遠看,也不利于工程質量的提高。強化對政府投資工程的管理,相對弱化對其他業主的管理,既有利于發揮市場主體的活力,讓其他業主能夠在更大的空間中發揮其能動性,又能保持市場的穩定,因為畢竟政府業主才是市場的主導力量。
4)具有榜樣效應。若對政府投資工程的監管方法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那別的業主也會樂于效仿,把政府投資過程的管理方法視為榜樣,于是帶動別的業主乃至整個工程建設市場良性有序發展。若其他業主有更好的方法,政府業主也可以效仿。
5)是三個代表的要求。政府投資工程投入的是人民的錢,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沒有理由不抓好工程質量,這符合黨的利益、人民的利益。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看到業主質量行為的內因條件和外因條件,對業主的服務主旨在于消除不利的外因條件;針對業主質量行為的內因條件,應該突出分類管理的思想,盡可能地讓各類業主的投資目的與提高工程質量的目標相一致,改變目前這種對業主千篇一律的管理模式;在宏觀上還應該注意突出重點,管好政府投資工程,使業主真正成為質量保證的主力。(資料來源:項目管理者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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